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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查字典美术网 2013-05-07

 

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计划编制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仅限教育部批准的专业,下同,名单见附1),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艺术类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如在江苏招生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2013年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 “3”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3门。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

2.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门。其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考生须参加7门学业水平测试,其中艺术类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7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科目测试。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除参加5门必修科目测试外,还须参加2门选修科目测试;如既报考7门必修科目、又报考2门选修科目者,在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只选取7门必修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5门必修科目、2门选修科目者,当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其2门选修科目成绩视为相应的必修科目成绩。考生填报艺术类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为7门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能超过3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如招生院校对必修科目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须满足院校要求。

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相同。

3.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综合素质评价仅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出评语。

五、专业考试

我省2013年对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从2014年起,美术、音乐类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也将陆续实行专业省统考。

(一)省统考

1.考试形式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

2.考试科目

(1)音乐类:

①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满分为130分。

②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主试科目,主试科目满分为260分。

声乐考试,要求考生在考前自报三首歌曲,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歌曲演唱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器乐考试,要求考生在考前自报两首乐曲,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8分钟。

③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加试科目,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其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加试科目可由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考。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10分。

(2)美术类:

①素描:4开画纸,半身人像(含手)默写,提供相关照片。

②色彩:4开画纸,静物默写。

素描和色彩科目均必考,满分各为150分,专业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二)校考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高校招收的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或联合考试的方式进行。

南京艺术学院的绘画、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雕塑、数字媒体艺术和艺术教育(音乐教育)等12个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拟报考考生须参加省统考,其他专业仍由该院组织校考。

2.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各类专业可不受省统考专业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专业省统考且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报考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院校的音乐学(音乐教育)、绘画(油画、版画、壁画)、中国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2013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苏教考招〔201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类专科专业除外),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省外普通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不应超过本校该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高校,除时装表演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数可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外,其余各专业的合格考生人数均须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由招生院校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2)有关招生院校须于2013年4月1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三)专业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校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含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除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外,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须及时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四)关于考前辅导

根据教育部规定,严禁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高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上述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种艺术专业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自查自纠,如已开办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的,立即停办;教师如已参与与专业考试相关辅导活动的,立即停止;如有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的,立即清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有关高校下一年度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相关教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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