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萍乡学院(教育部国标代码10895)
办学类型: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 邮编:337055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2015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区)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pxc.jx.cn)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册。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时,我校按照100%~120%的投档比例查阅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志愿优先,高分优先”的原则进行,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的再安排专业第二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文理类: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依次录取,专业与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体育类:根据各省(区、市)的体育类投档规则录取(文理兼收)。
艺术类:认可各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按各省艺术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理兼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六章 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 1)对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③学校奖学金:1000-1500元/年/人;2)对贫困学生的扶助措施:①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②学校助学金:500元/年/人。③学校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勤工俭学岗位等;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当地市教育局申请,可办理最高限额为6000元/年的免息助学信用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萍乡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7996684491 6684329 6682122 传真:6682182 邮编:337055 网 址:www.pxc.jx.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萍乡学院本年度本专科层次招生,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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