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学院全称:辽宁传媒学院
学院地点及校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0号 邮编:110136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学习年限: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二、计划特别说明
分省计划主要面向东北、华北及中部地区安排招生名额。
分专业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经学校招考委研究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一流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
在使用预留计划时,我院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普通类预留计划1%,艺术类预留计划15%。
招生专业语种:各专业招生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
130310 | 动画 | 四年 | 文/理 | 艺术学 |
130404 | 摄影 | 四年 | 文/理 | 艺术学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四年 | 文/理 | 艺术学 |
130505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四年 | 文/理 | 艺术学 |
130506 | 公共艺术 | 四年 | 文/理 | 艺术学 |
120210 | 文化产业管理 | 四年 | 文/理 | 管理学 |
050303 | 广告学 | 四年 | 文/理 | 文学 |
050306T | 网络与新媒体 | 四年 | 文/理 | 文学 |
670101 | 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 | 三年 | ||
670101 | 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 | 三年 | ||
670101 | 艺术设计(室内设计技术) | 三年 | ||
670108 | 雕塑艺术设计 | 三年 | ||
670112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三年 | ||
670201 | 表演艺术 | 三年 | ||
670204 | 服装表演 | 三年 | ||
670207 | 编导 | 三年 | ||
670307 | 主持与播音 | 三年 | ||
560104 | 室内设计技术 | 三年 | ||
560105 | 环境艺术设计 | 三年 | ||
560106 | 园林工程技术 | 三年 | ||
590110 | 动漫设计与制作 | 三年 | ||
610204 | 服装设计 | 三年 | ||
620403 | 营销与策划 | 三年 |
四、毕业证书说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传媒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辽宁传媒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传媒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执行《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1】53号)的规定。
3、我院优秀学生和贫困学生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比发放。
六、录取办法说明
1、本科艺术类录取原则:
艺术类考生参加省专业联考成绩合格,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艺术类综合分:专业课40%+文化课60%,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综合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课成绩同分:文科按语文、数学、英语;理科则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从高分向低分录取。专业志愿级差为零。
2、专科艺术类录取原则:
艺术类考生参加本省美术专业联考成绩合格,按考生专业志愿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辽宁、黑龙江省:服装表演、表演艺术;吉林:服装表演、表演艺术、编导、主持与播音)需参加我院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按考生志愿、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生源不足我院承认其他院校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文化课成绩并列,文科按语文、数学、英语;理科则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从高分向低分录取。专业志愿级差为零。
3、普通类本科、专科录取原则:
(1)按照顺序志愿调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2)达到生源所在地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考试规定录取分数线,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3)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时,文科按语文、数学、英语;理科则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从高分向低分录取。专业志愿级差为零。
七、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八、注意事项
本招生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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