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发展改革部门、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扎实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责任分工,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扎实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全力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2016年是我省就读普通高中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第一年,根据目前就读随迁子女实际情况,为稳妥推进2016年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按《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统筹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其中,拥有自有住房或合法租赁住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其他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二)实事求是界定报考资格。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对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有关问题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6年8月31日前。
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3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
四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6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做好2016年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加强规范管理,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工作良好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学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广东省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服务体系,努力提高随迁子女高考工作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实施。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报考条件并提出申请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时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2016年1月底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于2016年2月5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工作流程,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并对2016年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2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 1 |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 退休前在广东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 1 | 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住所为农村自建房(含家长自有房、租赁)的 | 家长自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认定。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考生父母已在我省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房产证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 | |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 1 | 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供《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3 | 居住证有效期满3年,但非连续 |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2013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 |
4 | 考生父母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报名时间未满3年 | ||
5 | 考生父母在广东省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 1 | 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仅购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 不予认定。 | |
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办理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 不予认定。 | |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学籍认定 | 1 |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予以认定。 |
2 | 随迁子女在省参加中考并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但考生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 | 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不在我省参加中考,但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不予认定。 | |
其他情况认定 | 1 |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 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广东省内报名参加高考 | 考生参加地市中考、具有我省连续三年完整高中学籍、父亲或母亲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 | |
4 |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 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考生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 |
5 | 考生父母为广东省内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 考生将户口迁入广东省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 |
6 | 不符合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 | 各市要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 | |
7 | 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 | 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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