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艺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工作,确保艺术人才选拔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军队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解放军艺术学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唯一一所多学科、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隶属于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现有一个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是培养文学艺术人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招生机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三级组成。
第五条 招生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管招生工作,对招生专业考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划线录取等重要环节审核把关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导下,承办有关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制定的招生计划;拟制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制定招生章程;组织指导招生考试、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与各省高招办共同实施青年学生考生网上录取及中专考生录取工作;组织指导新生复审复查及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淘汰工作;组织协调学院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各系设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招生报名、专业考试、阅卷评分等工作,贯彻落实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指示决定。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收本科学员计划,由教育部和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批准下达;中专招生计划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批准下达。招生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招生专业、数量、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本科层次学制为四年,中专层次学制为五年。
第十一条 2016年学院本科招生专业有戏剧影视文学、表演(戏剧影视)、音乐学(声乐、器乐表演)、舞蹈学和绘画(油画)专业,中专招生专业为舞蹈表演。
第十二条 考生须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身心健康,未婚。考生体检标准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科考生所报考专业若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本科考生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本科考生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且拟报考我院的,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理工类均可)。中专考生在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者,参加我院组织的文化考试,考试内容为小学五、六年级程度的语文和数学。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本科录取
考生报考我院且专业考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均合格,根据其专业考试总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按下列原则录取:
①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语文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按专业考试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②表演(戏剧影视)、音乐学(声乐、器乐表演)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同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③舞蹈学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50%,按专业考试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④绘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按专业考试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2、中专录取
舞蹈表演(中专)专业录取原则:考生专业考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均合格,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语文和数学)达到120分,按专业考试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报名手续、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及要求等详见《解放军艺术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被录取的预备军官学员,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政治复审、身体复查和专业复试,期满合格的,签订《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入学协议书》并注册学籍,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预备军官学员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预备军官学员毕业时,视军队建设需要选拔担任军官、文职人员、士官或面向社会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选拔分配部队的本科预备军官学员,面向全军统一分配到各类文化工作岗位或基层部队工作;选拔分配部队的中专预备军官学员定向分配工作。
第二十条 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6869061、62176610,互联网网址:www.junyi.mil.cn,学院纪委电话:010-66869107。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开展任何形式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培训或辅导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考前培训/辅导班等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学院的名义开展上述活动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互联网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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