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中非法提供试题答案 同伙7人均被判刑
在国家艺考笔试中,通过手机微信在考场内偷拍试题传递给考场外培训学校人员,考场外人员作答后,在考试时间将答案分发给相关考生及其培训学校各分校微信群。10月8日,长安区法院对毛某某等7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今年1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在参加陕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播音编导专业课考试中,先后用手机将试卷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考场外其参加的培训学校老师信某、毛某某、索某某等。为方便解题作弊,被告人毛某某建立微信群,将协同作弊的索谋谋、信某某等拉进群里,并在考场附近的咖啡馆内将试题解答后,在考试时间分别发送到其培训学校的QQ总群、微信群、在该校参加2016年艺考培训的艺考群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看到答案后,被告人牟某、王某、索某某、信某先后将考试答案发送给该培训学校在咸阳、汉中各地的分校微信群及白某某等相关考生。1月18日,本案7名被告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8日记者了解到,长安区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等7人明知2016年艺考编导类考试笔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又在考试时间内将答案发给相关考生及所在学校的微信群,7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
8日,法院依据各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情节,公开宣判。判决毛某某、索某某、信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牟某、王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各单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长安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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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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