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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文学之热与现实之殇(组图)

查字典美术网 2016-12-09

2011年河南省平舆县盗墓案犯罪嫌疑人

虚构的文学作品竟然成了现实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指南”,盗墓题材小说的影响力似乎超越了文学的范围。对此,中国文物学会顾问,国家文物局研究员李晓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盗墓题材的小说已经在读者中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搬上荧屏以后影响会更为广泛。“书上只是文字的描述,改成影视剧以后会有更加直观的细节呈现,对群众特别是青年人,会造成更不好的影响。”

李晓东介绍说,“有些盗墓案例里介绍过,犯罪分子白天看盗墓小说,晚上就去盗挖。这样一来这些盗墓题材的作品对我们现在本已非常严峻的盗墓形势,会起到更坏的作用。”“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已经有二十多万座古墓被盗。盗墓对中国的传统文化的载体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如果这种小说再搬上屏幕,起一种教唆的作用,后果就更不堪设想了。古墓葬、遗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都破坏掉了,说我们有五千年的文化史,还有什么证据呢?”

发墓者诛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陵墓既寄托了对逝者的哀思,也象征着家族血脉的流传,有着庄严不可冒犯的地位,因此盗墓掘坟的行径历来面临着极其严厉的刑罚。

汉代《淮南子·氾论》载:“发墓者诛,窃盗者刑。”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盗掘墓葬者,罚处劳役,流放远方;已经打开棺椁的,处以绞刑。甚至是损害陵园墓茔内草木的行为,都要处以徒二年和杖一百刑罚(《唐律疏议》)。《元史》卷一O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有“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的内容。《大清律例》二七六“发冢”中,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亦极详密。

对于反盗墓的法律规定,李晓东介绍说,古代的盗墓情况不完全相同,一种是职业的盗墓人,还有一些是农民起义后通过盗挖坟墓对统治阶级表示惩处,但历代对于盗墓的惩处都是非常严厉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基本上解决了盗墓的问题。”但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盗墓就越来越严重。

“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一些缺陷,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盗墓当作盗窃罪来论处,这就有一个很大的法律实施中的问题。盗窃罪抓捕犯罪分子以后,必须掌握其盗出或追缴回来的赃物,作为罪证才能起诉判刑。但盗墓贼出手往往很快,追回赃物困难很大。因此往往证据不足,很难起诉。”当时采取了罚款的办法,但这样一来,罚了款就放人,放了人,他再去盗墓,被抓捕后再罚款……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国家开始考虑修改法律规定。当时我也做了这个工作,推动了修改文物保护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经过努力,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这次修改,最主要的就是把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盗窃罪论处这一款删去,改为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罪。同时人大作出补充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是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中的古遗址古墓葬的,二是盗掘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是盗掘惯犯,第四种是盗掘墓葬以后又破坏了珍贵文物的。”

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据我所知,国家文物局是不同意的,我们中国文物学会和有关的学会、专家,都不同意的。更何况取消这个规定是这一罪名作为经济犯罪来处理的,我们坚决不同意这种认定,这不是经济犯罪,从刑法规定来讲也没有放在经济犯罪的章节里。”取消死刑以后,法律对盗墓贼的震慑力不再那么强,盗墓案件急剧上升,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又开展了严打斗争。

国宝之殇

对盗墓行径深恶痛绝的,还有考古工作者。“稻米”们面对考古工作者的质疑纷纷发言辩护,部分“稻米”甚至说出了“考古就是拿着国家许可证光明正大的盗墓贼”“考古不也是挖人家祖坟拿人家陪葬品吗”之类的言论,引起了巨大争议。

考古工作对于外行人来说,似乎遥不可及。李博向记者介绍说,“考古工作其实是大量重复性的工作,有时甚至会感觉到枯燥。如同工厂流水线一般,从制定发掘计划、勘探、发掘、清理等等一直到室内整理出土文物,然后摄影记录拍照、绘图、入库典藏,直到编写考古报告出版。这一流程中,许许多多的工作需要认真细心。往往在考古工地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作业程序,因为参与发掘以及后期清理的可能有许多并非接受过完整考古学训练的雇工。”

对于考古与盗墓之间的关系,李博表示,“首先有许多人对考古工作有误区,考古并不只是研究墓葬,考古学包罗万象。天上、地下、水里只要是与古代人类有关的物质遗存甚至包括非物质遗存都是考古学家研究的对象。现代田野考古学在本质、手段、目标上都与盗墓活动截然不同,如何可以进行比较?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考古工作都是合法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私人考古工作在中国是非法的,只要动土就必须要有相关文物部门的审批资格,发掘者也要有领队资格,不是谁想考古就能考古的。”

“中国考古学和盗墓贼唯一的交集可能就只有洛阳铲了。洛阳铲只是钻探工具,其实地质学家包括钻探煤矿等都会用到这样类似的工具。这就好比说警察和强盗都会使用枪,但警察使用枪是为了保卫人民,而强盗使用枪是为了杀害人民。工具本身没有对错,还是要看使用者是谁。”

《盗墓笔记》中曾描写过一支国家组织的考古队,而主力队员几乎全是各怀心思的盗墓贼,考古人员与盗墓贼之间可能存在交集吗?李博表示,“国外尤其是欧洲早期的考古学兴起,其前身是古物学,古物的来源就包括非法盗掘,主要在中亚、埃及、中国等地背后有商业或政府资助的考古队,甚至有的还有间谍勘探地形测绘地图的目的。而中国考古学自殷墟发掘开始就有严格的作业程序,并且中国考古学之父李济先生订下了行规‘考古人不得收藏’。所谓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成立黄河考古队时,夏鼐先生也明令队员不得收藏古董。这就是中国考古人的职业操守与对考古学近乎洁癖的热爱。”

文人之责

今年8月,有人向南派三叔提出了考古从业者的愿望:“在《盗墓笔记》剧作前后加上声明———故事中盗墓剧情仅为虚构,现实中盗墓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南派三叔随后在微博回应称:“你们放心吧,我会做得比你们想象的更好。我们有大量文物保护的专家做内容顾问,以后小说都会在序言印制前言提醒。……具体我们的做法会陆续发布。遵守法律,传播正道,一起加油。”南派三叔或许并无宣扬犯罪的意图,但部分“稻米”对盗墓危害性的认识还是不由得令人担忧。文人手中笔,不仅用来生花,也担负着社会责任。

如今提起“盗墓”,人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被破坏到不可还原的文物遗址和被廉价出售乃至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还是上山下海、惊险刺激的冒险游戏?提到“盗墓贼”,人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唯利是图、猥琐不堪的亡命徒,还是潇洒帅气、忠肝义胆的探险家?不要说虚构的作品不必当真,就目前盗墓小说造成的影响来看,考古工作者的质疑或许不是杞人之忧,正如李晓东所说,“我们不能把祖先留下的东西毁在这一代手里,历史会留下评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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