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1、我校根据2017年音乐类各专业招生计划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并按1:4的比例向考生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
2、考生在取得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合格证和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未组织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以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为准),且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方可报考我校。学校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本人志愿和分省招生计划数,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以及下述原则,择优录取。
报考我校音乐学、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按文化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30%+专业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70%=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文理合并投档的省份,文理综合排队录取。
4、凡我校未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录取时使用该省的统考成绩。
注:如2017年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发生变化,则执行变化后的新政策。
考生须知1、我校有招生计划但没有设置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
2、招生对象: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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