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报考原则
第十条专业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不受理函报。
第十一条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对于专业总分全国排名前20名、文化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优先录取。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时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招生政策咨询):010—67391609,电子信箱:zsb@bju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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