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加强考试监督,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促进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杜绝艺术类考试招生中的不正之风。
完善艺术类专业考试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以上海市统一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市统考”)为主,以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为辅的考评方式。
规范各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程序,加大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市统考、校考的实施办法、招生简章、考试成绩、专业合格线及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委的管理,扩大选聘评委的范围,建立由水平高、责任心强的高校艺术专业优秀教师和专业艺术团体的业务骨干等组成的专业考试专家库。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内容
本市自2015年起采取如下措施:
(一)同一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要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行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组织校考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扩大市统考命题、阅卷及现场评分的专家库范围和人数,增加现场评分专家人数。规定现场评分专家不少于5人,同时聘请来自不同高校艺术类专业和专业艺术团体的教师和专家参加命题、阅卷及现场评分等工作。
(四)扩大校考的现场评分专家人数。校考现场评分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艺术院校赴外省市进行考试招生,其中校外专家也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外专家由市教育考试院从专家库中抽取。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所有开展艺术类专业考试的院校,均须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开承诺实行考试回避制,即:凡有自己的亲属或辅导过的学生(利害关系者)参加考试,教师本人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否则如经举报查实,将被终身取消命题、阅卷及现场评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中介机构参与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
(六)健全公开透明机制。对于采取现场评分的专业考试,评委必须采取现场随机方式组合产生,配备现场电子评分系统,对现场评分的专业考试实行全程录像(录音),录像(录音)材料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所有艺术类专业考试均安排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
在此基础上,自2016年起,本市艺术类专业考试逐步增加以下要求:
1.针对目前市统考暂未涉及的艺术类专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市统考全覆盖。
2.逐步推行并最终实现所有艺术类考生均参加市统考。
3.高校可设立校考,但统考涉及的专业应依据市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简章事先公布的比例选拔考生参加校考;校考笔试要逐步采用网上阅卷方式。
三、实施要求
各校要高度重视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要根据本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2015年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组织实施细则,尽早研究制定2016年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校主要领导要将制定考试方案及组织管理监督作为重点工作亲自负责,且不担任评委等具体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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