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6年艺术类专业投档与录取规定(一)投档 1.调档比例
为了扩大招生院校录取新生自主权,参加艺术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以及经批准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专业)在本科、专科层次录取艺术类新生时,省教育考试院可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档案全部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及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及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高职(专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学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仅适用于艺术类第一志愿批量投档。艺术类第一志愿补投档、艺术类第二志愿(全部投档模式除外)、第三志愿和艺术体育类征集志愿的投档,均按招生计划余额的100%投档。
体育类本科、专科批的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在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院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在105%以内,未报送的首次按105%执行),进行信息交互。通过两至三次信息交互后,省教育考试院与院校协商确定最终的调档比例,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条件的投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计划均公开征集志愿。
2.投档方式
(1)艺术类专业的投档
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填报的院校或专业志愿顺序投档。对省内院校和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在相同考试科目、相同投档模式的条件下,在艺术类(音乐类中的音乐表演除外)专业本科批和专科批录取时,分专业类别[音乐类(含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史论)、美术与设计类、戏剧与影视类(含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服装表演、戏曲表演、编导)、舞蹈类]按院校提出的投档模式,以学校为单位按专业大类进行划线投档。省内院校编导类专业投档时,在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供院校审录。音乐类中的音乐表演专业仍按专业方向进行投档。艺术类专业均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2)体育类专业的投档
为了降低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难度和落榜风险,从2016年起,我省在体育类专业本科、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即在政审和体检合格,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前提下,体育类专业依据专业成绩(院校对文化成绩可提出高于省录取控制线的要求作为投档条件之一,此要求应在编报分专业计划时在备注字段写明,且本校相同层次体育类专业须对应相同的文化成绩要求)排序确定考生的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学校投档。在对考生位次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化统考的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二)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的录取体制。
省内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实行文理兼收,计划不分文科、理科。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规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原则上列入非艺术类招生。如果有关高校有专业要求,确定按艺术类招生,则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且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它非艺术类专业(例如公共事业管理),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服装表演、戏曲表演专业不得在本科层次招生,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的院校(专业)除外。
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的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划定,在录取前须抄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本科、专科新生的文化成绩,执行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同层次、同类专业的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
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办法是: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且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可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或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且提前向社会公布的除外),投档给学校,择优录取。
艺术类的折算成绩为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之和。
招生院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中若对考生文化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编报招生计划时注明,同时抄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学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录取时不得变更。招生院校的录取原则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志愿有级差的(含专业志愿优先),院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否则按“专业志愿无级差”执行,即对同类考生排序后再按专业志愿审录。学校招生章程中没有明确艺术体育类录取排序原则的,统一按专业成绩总分(编导类按文化成绩总分)排序审录,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统考的语文成绩、外语成绩(编导类在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比较专业成绩总分)。
招生院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所投档案中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院校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按教育部的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在6月30日前将本科提前批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不编制分省来源计划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文化成绩信息传至招生学校,学校必须于7月6日前返回拟录取考生名单。对未按时返回拟录取考生名单的院校,视为不录取。
艺术体育类录取工作分批进行。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招生录取分三个批次进行。即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不编制分省来源计划的省外院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除上述以外的省内外院校艺术体育本科批次(含职教师资、省属院校本科免费师范生等)、省内外院校艺术体育专科批次(含对口高职、省属院校专科免费师范生等)。
艺术体育类考生录取时的加分照顾政策按《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办法》执行。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招生院校不得仅因残疾原因而不录取。
对只填报了艺术体育院校本科层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类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院校本科层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入普通类招生录取;在专科层次录取结束后将填报了艺术体育本科、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入普通类招生录取。转入后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参加相应批次的录取。考生已被艺术体育院校录取的不得退档,其他院校也不得录取。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考生纸档案材料管理办法按普通高校2016年招生的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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