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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统考相关事宜的通知

查字典美术网 2015-11-05

2016年陕西省统考相关事宜的通知填报志愿

(一)艺术类本、专科各设置两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志愿模式为梯度志愿。

(二)艺术类考生本、专科志愿均安排在提前批次填报,其中本科志愿填报在“艺体类提前本科”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艺体类提前专科”栏内。所有艺术类考生在提前录取本科和提前录取专科栏内不得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否则所填报志愿无效。除提前批次外,其他批次可填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

(三)专业课统考合格考生,可填报使用相应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及专业。

(四)专业课校考合格考生(属于我省统考类专业的,其统考成绩也必须合格),可填报相应院校及专业。

(五)省内院校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课联考合格考生,可填报省内相应院校以及省外院校中注明使用我省联考成绩的专业。

(六)我省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将对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进行校验,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志愿信息进行提示并予限制。

录取

陕西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实行梯度志愿。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

(一)艺术类录取按照本科和高职(专科)的顺序分两段进行。艺术类本科在单设本科批次录取前进行,艺术类高职(专科)在普通本科第三批录取前进行。艺术类招生本、专科计划未完成时,征集志愿进行补充。

未被艺术类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提前批次之后各批次,按考生填报的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参加录取。

(二)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前必须将本校录取分数线报送省招办备案。

(三)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其它所有院校艺术类本、专科专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划定。各院校可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提高艺术类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但必须在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文化课标准,我办在录取时将按照院校公布的标准进行投档。

(四)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省招办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的高考成绩通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院校按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于2016年7月4日前报省招办,省招办按院校报送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审核投档。

对在陕编制艺术类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进行投档,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五)省内院校(不含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包括播音编导类、表演类校考)的基础上,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表演类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播音编导类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加强领导,从严管理,严肃纪律

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陕西省将进一步加大对艺术类专业课考试的规范力度。各市、县(区)招办,各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肃考风考纪,杜绝各类违纪舞弊现象发生,确保艺术类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一)各市、县(区)招办,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选派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廉洁自律的同志参与该项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艺术类招生政策,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政策,程序规范严谨,责任落实到位,工作不出纰漏。

(二)承担全省统考和联考工作的院校要建立健全考试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责任到岗到人。要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务必做到命题、考试、评卷(评分)、登分、统计合成等各个环节规范严谨。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认真审查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严防违规报考。要加强试题、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万无一失。要严肃考风考纪,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各类违纪舞弊现象发生。

(三)组织专业课校考的院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报名审查制度,要认真核查考生报名所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对报考美术类、播音编导类专业课校考的考生,还要严格审查其专业课统考合格证(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我省统考分数线及考生成绩)以及其他有效证件,防止替考或不符合条件者违规报考。

(四)组织校考的院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我省政策规定,对在报名、考试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考生,要在校考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其违纪、作弊事实书面报省招办,这些违纪作弊信息将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

(五)省招办将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校考的院校,凡在考试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和程序,或因重大疏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组织校考的资格,并商请其主管部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含光北路40号 邮编:710068

电话:029-853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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