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经辽宁省招考委研究决定,调整辽宁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批次及院校志愿设置
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分三个录取批次,继续按照艺术文科、艺术理科分别投档录取。
1.本科一批
包括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211”工程院校、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管理的普通院校和经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设1个院校志愿。
2. 本科二批(原本科二、三批)
包括本科第一批以外的其他艺术类本科院校、普通本科院校、本科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二批院校分为两个阶段录取。使用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并执行我省统一投档原则的美术类院校(专业)在本科二批第一阶段录取,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院校(专业)和本科院校的其它艺术类专业,在本科二批第二阶段录取,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
3.高职(专科)批:包括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
二、投档录取规则
本科一批录取院校和本科二批第二阶段录取院校及高职 (专科)批录取院校,投档时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将报考该校的文化课成绩合格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有关院校,由有关院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录取。
本科二批第一阶段(美术类)平行志愿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2+专业课成绩”形成的综合成绩(保留1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比例投档。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为:在相应的分数线以上,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艺术(文)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艺术(理)依次按专业课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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