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4087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2014年面向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江西、浙江、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甘肃、贵州、新疆19 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省份 | 专业名称 | 层次 | 科类 | 计划数 |
北京市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6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4 | |
天津市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理) | 2 |
本科 | 艺术(文) | 2 |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理) | 2 | |
本科 | 艺术(文) | 2 |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理) | 1 | |
本科 | 艺术(文) | 1 | ||
河北省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10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6 | |
山西省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10 |
产品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5 |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5 | |
内蒙古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10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10 |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5 | |
辽宁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理) | 3 |
本科 | 艺术(文) | 2 | ||
黑龙江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理) | 3 |
本科 | 艺术(文) | 2 | ||
江苏省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理) | 2 |
本科 | 艺术(文) | 3 | ||
浙江省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理) | 2 |
本科 | 艺术(文) | 3 | ||
安徽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9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2 | |
产品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4 | |
福建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理) | 3 |
本科 | 艺术(文) | 3 | ||
江西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3 |
山东省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理) | 3 |
本科 | 艺术(文) | 7 | ||
河南省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5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6 | |
四川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14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6 | |
产品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5 | |
贵州省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4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6 | |
云南省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4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4 | |
甘肃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5 |
产品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5 | |
新疆区 | 环境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4 |
产品设计 | 本科 | 艺术(不分文理) | 6 |
第三章 报名资格及录取规则
第六条 凡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合格证书,即具有报名资格。天津、山东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取得任意一所本科层次院校音乐类专业合格成绩(本科层次);其他省市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合格证书,即具有报名资格。
第七条凡报考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本省美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我院志愿,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凡报考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本省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我院志愿,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综合分换算方法如下:
省份 | 综合分 |
天津 | 综合分=文化课 |
山东 | |
浙江 | 综合分=浙江省艺术类音乐综合分 |
江苏 | 综合分=(文化课/4.4)+(专业课/4.1) |
河北 |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2) |
内蒙古 |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3) |
山西 |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 |
第九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四章 复试与复查
第十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在入学报到前,学院按照招生政策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并按照录取标准进行专业复查考试;对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度我 院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
邮编: 301811
电话:022-22410821 传真: 022-22410864
网址:zhujiang.tjufe.edu.cn
信箱:zhujiangzhao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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