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生号 |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代码 | 违规事实 | 处理意见 |
17152326131085 | 通辽市实验小学 | 素描 | 006 | 025 | 64 | 携带手机拍摄本人素描作品 | 取消本次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
17152223170180 | 乌兰浩特一中 | 素描 | 001 | 014 | 59 | 该考生使用定画液 | 取消本次素描考试成绩 |
17152801134508 | 内蒙古大学 | 编导面试 | 001 | 052 | 59 | 考试时自报考试顺序号 | 取消本次编导面试成绩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1月20日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石河子大学
丽水学院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
西藏大学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天狮学院
天津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四川师范大学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宜宾学院
四川理工学院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天津财经大学
乐山师范学院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四川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