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交易中存在两个众所周知的极端。一是卖家卖漏卖低。价值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珍稀古玩,因不识货当成一般物品甚至是破旧物品三文不值二文出售的,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用古玩界的行话来说,卖家就是“卖漏”了,买家就是“捡漏”了。二是买家买假买贵。珍稀古玩,自然是好东西,大家都很喜欢。既然是珍稀,也就是很少的,价值也就很高,在利益驱动下,赝品便层出不穷。花大价钱买到的只是赝品,在古玩界非常普遍,用古玩界的行话来说,买家即为“打眼”了。正因为古玩真假难辨,价格无谱,利益与风险并存,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古玩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玩家之间的权益,在长期演变中,形成了一些行规,其中以“不保真”最具代表性。“不保真”是指,买家凭其判断购买古玩后,便不可再以买假或买错为由而要求卖方退货。
有观点认为,古玩的稀缺性决定了古玩市场的真品数量少之又少,这就意味着,出现在古玩市场的绝大多数藏品都是赝品。因商人的本性使然,无理由期待卖家自爆真伪。故在古玩交易中,卖家作出不真实陈述在行内人看来也属合理,只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买家都不应期待卖家所言均属实。古玩交易具有赌博性质,既然购买者自己判定其具有收藏价值,那么买到假货自然就要“愿赌服输”。因此,除非卖方通过故意虚构、编造有关古玩事实之方式,诱使买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应将古玩行的虚夸行为绝对地界定为欺诈,而需在综合考量交易习惯后再下定论。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正是基于古玩交易的特殊性。
然而,“不保真”行规,因其内容与现行法律存在可能的冲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古玩交易,本质仍是一种买卖行为,仍要受到相关法律约束。在买卖过程中,如果经营者提供虚假、不诚实的陈述、允诺,导致买受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假货,受到经济损失,购买人就有索赔的权利。古玩交易也不应例外。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卖方就交易物品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有明示或保证,则其应受到约束。本案中,对于30余件字画,双方议价仅在45万元,从古字画的行情来看,交易的总价款与市场行情完全不能对应,显著不成比例;从交易字画的出处来看,卖家又不能准确说出来源。此种情形下,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程序公平可言,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我国民法和民事生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
法院根据买卖双方应持的谨慎态度,对交易价格进行了变更,判决买方已付货款不能要回,未付余款无需再付。可以说,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古玩交易行规,又遵照了现代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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