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丽水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文理为主,文、理、工、管理、教育等学科协调发展,融师范性、民族性、地方性为一体,专业结构比较合理,有一定学科优势和鲜明特色,有较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多科性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位于丽水市市区学院路
第五条 学校培养包括本、专科、高职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招生工作领导和招就处、教务处、保卫处、院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在招生录取期间,作出调整招生计划的决定。
2、在新生注册前,对有关录取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招生工作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招生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议。
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专业、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服务工作。
5、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前提出调换专业申请提出处理方案,并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7、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配合各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网上录取工作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办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实施网上招生录取工作。下设五个分组:
1、录联组:负责网上录取;保持与省招办的联系;负责打印新生录取通知书。
2、宣传咨询组:负责宣传招生政策,解答考生及家长的咨询,必要时做好接待工作;负责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3、技术保障组:确保网络畅通,解决与录取有关的技术问题,并有应急预案;协助录取组、宣传咨询组工作。
4、保安组:负责网上录取期间的保安工作。
5、监察组:负责录取期间的监督工作,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各分组工作期间各尽其职,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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