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音乐学、表演、舞蹈学、美术学、书法学(注:除江西省计划之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舞蹈学(体育舞蹈)、舞蹈学(健美操)各专业录取,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招生计划中排序最后一名的考生,若遇专业分数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文化成绩还相同,则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书法学(注:江西省计划)专业录取,考生在校考专业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3)在生源不足或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生源省录取考生时,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按本录取规则(1)、(2)执行。
(4)艺术类各专业考生录取后,不允许跨专业调整。
(5)对于江西省的艺术考生,我校认定江西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统考的专业成绩。
4.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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